南京百总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百总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710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百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村1栋3单元406室,组织机构代码:78382215-7。
法定代表人:吕富强。
被告:**,男,1979年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同兴村张家田村北302号,组织机构代码:66348995-1。
负责人:***。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青钢项目部,经营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柳花甸村工业园。
联系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百总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青钢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庄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