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186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李慧涛(实习),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谷阳路6号香奈城一区27橦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56610166G(1/1)。
法定代表人:程志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治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治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请标的由127278元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1423元变更为25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文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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