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可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可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41号3幢E260室。 法定代表人:**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谷阳路6号香奈城一区27幢0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13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可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72,86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384元及执行费6,992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9,852.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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