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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鲁班路95号南宁禾田信息港项目2号楼1701、1702、1703、1705、17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4159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路谷阳路6号香奈城一区27幢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56610166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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