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4079号
原告:***,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5746151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谷阳路6号香奈城一区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56610166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昌盛路与聚鑫路交叉口中国五治安钢生活区。
原告***诉被告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