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52号
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25862T。
法定代表人:唐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全军,宜兴市。
被告: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1685X。
法定代表人:戴进福。
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公司)诉被告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瑞鼎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鼎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80元,减半收取计13740元,由瑞鼎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勤芬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