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82民初9388号
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25862T。
法定代表人唐国祥。
委托代理人董勇南、吴畏(受瑞鼎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志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32号传化公路港物流信息交易大厅D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P1MB85。
法定代表人熊志远。
被告:大石桥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新民村市大成肉鸡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6704638648。
法定代表人徐维国。
被告:裘宏远,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被告:赵明明,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公司)与被告无锡志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大石桥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裘宏远、赵明明公路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畏,被告裘宏远、赵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远公司、宏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鼎公司诉称,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向其定购废气蓄热式热氧化装置,约定由瑞鼎公司送货。瑞鼎公司委托志远公司将装置中的气体分布室于2017年9月6日前运至化工公司。志远公司又将该批货交给裘宏远驾驶的车牌号为辽H×××××车辆于2017年9月1日至瑞鼎公司处装货,该车为宏图公司所有。裘宏远在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瑞鼎公司要求其将货物运回维修,但志远公司与裘宏远均拒绝。上述行为导致瑞鼎公司严重逾期交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瑞鼎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运输合同。2、被告返还气体分布室(经先予执行,已经返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志远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宏图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称,辽H×××××车辆是赵明明所有,挂靠在其名下,并请求追加赵明明为本案被告。
被告裘宏远辩称,他是赵明明雇佣的驾驶员。
被告照明名称,辽H×××××车辆是他购买的,挂靠在宏图公司,裘宏远是他雇佣的驾驶员。当时志远公司叫他去将瑞鼎公司的货物运至化工公司,约定运费35000元,当时支付了20000元油卡,余款在卸货以后支付。后来运输途中因为货物超限在江苏大丰县出了交通事故,车辆被公安部门扣了。货物因法院执行交还给了瑞鼎公司。现发现20000元油卡是空的,剩余15000元的运费志远公司也没有支付。
经审理查明,化工公司向瑞鼎公司定购废气蓄热式热氧化装置,约定由瑞鼎公司送货。2017年9月1日,瑞鼎公司将上述装置中的气体分布室托运给志远公司,要求志远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前运至化工公司。志远公司又将该批货转交给裘宏远驾驶的车牌号为辽H×××××车辆运输,该车为赵明明所有,挂靠在宏图公司经营。裘宏远在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
另查明,瑞鼎公司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由瑞鼎公司将上述货物运回维修。
上述事实,有微信纪录、挂靠协议、现场照片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瑞鼎公司与志远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志远公司应当依约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中志远公司与赵明明应当对瑞鼎公司的产品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宏图公司违法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瑞鼎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不主张其相关损失,本院予以准许。因志远公司及赵明明已经无法将货物运至化工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瑞鼎公司要求解除与志远公司的运输合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瑞鼎公司与志远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志远公司、宏图公司、赵明明负担。该款已由瑞鼎公司垫付,志远公司、宏图公司、赵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瑞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邢旭东
人民陪审员 潘 进
人民陪审员 史效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