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032号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25862T。
法定代表人:陈敏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磁县煤化工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0737480879。
法定代表人:魏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鑫宝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