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032号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25862T。
法定代表人:陈敏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磁县煤化工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0737480879。
法定代表人:魏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鑫宝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