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318号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2586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61787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75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计7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翟所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