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3003号
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所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