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4437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481467447850P,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书婷,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545000XB,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罗庄路58号东兰小区6幢1单元101、201、202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董海兵,该公司董事长。
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先行支付给张希贵的工伤保险待遇88340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以代偿款8834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原
审判员 王玉燕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映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