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执36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K。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荔萍、程淑娴,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罗庄路58号东兰小区6幢1单元101、201、202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54500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溧阳市泰润汽贸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金桥家园商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66072905。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南京市玄武区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泰润汽贸商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8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受让本金10000000元、利息2891899.77元(2014年12月8日算至2018年8月28日),及从2018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9.19%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溧阳市泰润汽贸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溧城镇昆仑转盘西侧的土地使用权【溧国用(2012)第14379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1482.1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52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所有的苏A×××××汽车被另案查封(查封期限从2019年9月23日-2021年9月22日),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法院委托对溧阳市泰润汽贸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溧城镇昆仑转盘西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未缴纳评估费,评估机构退回评估。***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溧阳市房产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苏A×××××汽车被另案查封(查封期限从2019年9月23日-2021年9月22日),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法院依法委托对溧阳市泰润汽贸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溧城镇昆仑转盘西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未缴纳评估费,评估机构退回评估。***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溧阳市房产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江苏锦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原
审判员 薛 凯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映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