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盐城市盛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6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民初字第24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路琇、***成,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盛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守高,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盐城市解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邮电大学电信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新模范马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盛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京邮电大学电信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雷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陆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