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做出的(2019)苏111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250.50元,申请执行费3084.00元,共计215334.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5334.5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