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做出的(2019)苏111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250.50元,申请执行费3084.00元,共计215334.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5334.5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