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870号 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汉族,1962年3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址江苏省. 被告2:***,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址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中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汉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