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870号之一
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东方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62年3月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2元,由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勇
人民陪审员 刘汉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