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870号之一 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东方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62年3月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2元,由原告镇江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勇 人民陪审员  刘汉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