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特239号
申请人: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AW901C。
法定代表人:刘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曲霞大街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4625862N。
法定代表人:叶平,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7日经本院委派诉前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永城市华欣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经本院委派诉前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荣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