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6665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六圩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连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曲霞大街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叶平。
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26元,由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刘世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 丽
书 记 员 邱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