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凡尔赛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4931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如泰运河南侧。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建峰,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凡尔赛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谭志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曲霞大街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华,公司会计。
原告泰州市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凡尔赛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00元,保全费477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朱美凤
人民陪审员  虞金良
人民陪审员  印德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