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盛兴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805号
申请人:惠州市盛兴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52号福德居14栋13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WX1A264。
法定代表人:戴强波。
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曲霞大街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4625862N。
法定代表人:叶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州市盛兴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6747.6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506747.6元为限。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747.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53.74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谢学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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