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6585号
法定代表人:叶仕光
诉讼委托代理人:曾胜,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曲霞大街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叶平
原告惠州大亚湾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粤1391民初6585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一、被申请人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泰兴支行0706××××8177账号上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3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0706678801120100003216账号上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3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州泰兴市支行1115××××2362账号上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3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惠州大亚湾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泰兴支行0706××××8177账号上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0706678801120100003216账号上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州泰兴市支行1115××××2362账号上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亚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凤玲
书 记 员 张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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