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港区丽源百货商店、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91民初684号
原告:高港区丽源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3MA1UKNHM6Q,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花苑21号楼11、12室。
经营者:徐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文兵,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4625862N,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曲霞大街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叶平,执行董事。
原告高港区丽源百货商店与被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港区丽源百货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薛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港区丽源百货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烟酒欠款62700元及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利率支付的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为7900元),合计706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共计欠款102700元。后原告开具了发票并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4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如前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经营者徐丽萍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叶平的微信聊天记录若干,显示叶平曾于2019年11月25日要求徐丽萍开票并通过微信告知开票信息,徐丽萍开票后一直向叶平催要款项并于2020年1月24日将烟酒欠款明细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叶平,该清单明确载明欠款金额共计102700元;2021年2月10日徐丽萍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叶平尚欠82700元未予支付,后徐丽萍通过微信多次向叶平催要剩余欠款。
2、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被告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2021年12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的经营者徐丽萍各汇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其中,2021年12月18日的汇款附言标注“香烟往来款”。
3、购买方为被告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及情况说明一份,显示泰州市恒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原告要求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1月25日向被告开具两张金额合计为74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解释因被告未能给付款项,故后期买卖烟酒未再开具发票。
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真实、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通过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烟酒并拖欠货款62700元未付的事实。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虽原告未能提供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烟酒,有微信聊天记录、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在卷佐证,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烟酒欠款明细清单明确载明被告共计欠原告烟酒款项102700元,此后被告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并陆续偿还400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剩余欠款62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支付剩余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法应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港区丽源百货商店货款6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港区丽源百货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被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芸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誉峰
书记员徐韵
附法律适用条文: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