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7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叶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华,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凡尔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9月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制作了(2020)苏1283诉前调31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申请人双方一致确认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70000元,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2020年12月1日前给付40000元,2021年3月1日前给付40000元,2021年6月1日前给付40000元,2021年9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二、如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余无争议。2020年9月8日,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2020)苏1283民特45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嗣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7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凡尔赛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关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主张的货款17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自行偿还的14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将余款30000元偿还完毕;……。上述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2450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2020)苏1283诉前调31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本院(2020)苏1283民特45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