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恢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3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5月18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华,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尔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以本金1000000元结账,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保证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0元、利息100000元(2019年2月1日至6月30日);余款被执行人**保证自2019年7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被执行人**、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保证于2019年6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合计28210元;如三被执行人不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就10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14670元,减半收取73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此后,被执行人仅自动给付了诉讼费用等合计40545元,余款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曾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遂依法终结执行。嗣后,被执行人仅按和解协议偿还了640000元,余款未按期足额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M×××**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另,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4日在本案首次执行程序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凡尔赛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大街北侧、镇政府西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查封期限三年。
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凡尔赛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关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双方一致同意以1344000元结清,扣除被执行人凡尔赛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的640000元,余款704000元,被执行人凡尔赛公司承诺于2021年2月6日前偿还304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上述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除土地查封以外的执行措施。2021年2月5日,被执行人凡尔赛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了304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