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402民催10号
申请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中央华庭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根保,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2523797、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22日、收款人为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建平
审 判 员 陈廑瑜
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