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4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6966489B,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湖商业中心东A幢东A-bl06。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盛鑫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2990202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通港大道与疏港航道交汇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严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燕,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盛鑫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3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113万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以截止2021年7月7日,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目湖支行银行账号为12×××69的账户余额为1474450.19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除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目湖支行银行账号为12×××69的账户外其余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除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目湖支行银行账号为12×××69的账户外其余的保全措施,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目湖支行银行账号为12×××69的账户继续冻结外,解除对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春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