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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29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0618050800,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魏小瑛。
委托代理人:谢安国,该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14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刘贝娜,女,1988年10月8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5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付书慧,女,1979年9月12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4176K,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
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60191D,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陈燕。
被执行人:江苏行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XJ9J3N,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周峰。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贝娜、***、付书慧、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行知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贝娜、***、付书慧、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行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本院遂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对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747640.71元(截止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及相关利息表示认可,经双方协议结算,截止2021年12月27日之前已实际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9053.00元(经人民法院扣划转发),余款由被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先行还款33913.00元(申请人已垫付诉讼费、保全费等),至此被执行人已还款12万元。双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自愿于2022年2月20日前还款800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还款300000.00元,6月30日前还款600000.00元,9月30日前还款600000.00元。余额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以实计算);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294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严 翔
审判员 杨长安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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