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简春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平,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妹,公司职工。
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苏102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其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锦山、陈燕、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春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还款范围内有权向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本案申请执行人按该生效判决向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58750元、诉讼费9150元、律师代理人32100元,合计共1800000元。故按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进行追偿,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状况;
2、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5月9日、6月2日、7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反复查询、比对,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仅一千余元,且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本案依法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6.21-2022.6.20)。对网络查控中反馈的不动产及机动车等信息,待进一步向各财产登记机关进行核实确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在宝应县有不动产;
4、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扬州市车管所查询,网络查控中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苏K×××××机动车并非登记于被执行人所有;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宝应县安宜镇现场调查该公司财产,经调查,该处经营场所非被执行人所有,现场未见有被执行公司的工作人员上班,亦未发现现场有该公司名称或标示,未查询到被执行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6、被执行人委托其单位职工向本院报告财产,确认其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曾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相关案件案款因涉刑事案件等原因暂提存在本院,尚未分配,有待相关刑事案件判决并生效后进一步分配。另在本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已有终本案件;
8、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询问其是否需要将被执行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本案案款18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费204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葛海滨
审判员  杨浩杰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查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