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财保5号
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郑寿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艳露,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宝应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宝应县。
被申请人:陈锦山,(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燕,(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陈燕,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锦山、陈燕、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锦山、陈燕、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纪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