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5750元(利息逾期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158元。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有合计152932元,本院依法扣划至本案账户,并已全部发还;另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宝应法院有一笔执行款,本院依法邮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38523元(含执行费10158元)至本院账户。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的北京现代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进行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至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宝应县沿河镇船闸村第三新村7号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因该不动产有多处查封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向首封法院邮寄了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另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的北京现代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进行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所在当地村委会调查,未在当地发现被执行人人身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搜查条件。
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2020年8月11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