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1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马飞山,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芦蒲镇三马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923民初60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芦蒲镇三马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052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机动车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两年,续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封书面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