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488号
申请人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建军
书记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