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81执189号-1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09228,住所地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正昌路南侧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0297623Y,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大林村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80,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西大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金6572422元及利息[本金1500000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金500000元,自2021年6月8日起算;本金92422元,自2021年6月18日起算;本金4500000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债务不能清偿,***、***、***、溧阳市绿洲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各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638元,减半收取298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19元,由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3678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02859.22元,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6日、1月12日、2月15日、3月28日、5月10日、6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天宁支行尾号5821的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余额93.95元;冻结***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营业部尾号9163的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余额24.61元;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燕山路支行尾号6597的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余额397.51元;冻结***开户行华夏银行溧阳支行尾号9408的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余额8.09元;冻结***开户行溧阳浦发村镇银行尾号0257的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余额18.92元;被执行人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 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余额为340.13元、1269.24元的支付宝账户,冻结起始日期分别为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日、2022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冻结***在农业银行尾号为52014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499.29元;建设银行尾号为37495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416.7元;上述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续冻。 以上冻结账户因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溧阳市溧城镇大林1号1幢不动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该不动产设定抵押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暂难变现。本院在与该不动产首封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协商处置权的过程中得知,该不动产上的房屋已被征收,土地没有被征收。2022年4月14日,本院向溧阳市溧城街道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溧阳市溧城镇大林1号1幢不动产的拆迁款(以6902859.22元为限),该办公室答复拆迁协议尚未签订,且预估拆迁款仅有六十多万,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通知书,要求冻结拆迁款(1500万元以内),故本院系轮候冻结。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7××**宝马牌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2年4月20日、5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3月28日,因被执行人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常州赵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目湖土特产连锁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2年6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提异议,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账户和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