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3597号
申请人: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09228,住所地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正昌路南侧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936128X8,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凤凰路22号3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