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68968-3,住所地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季兰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2015年8月起至2024年4月止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2026.54元、康复治疗费150元、伤残津贴2700元。因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等信息,除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3210250431010000000763有9724.53元存款外(扣划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
2、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单位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季兰英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18年8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泰兴市环城西路58号和判决书确认的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201号301室进行调查,在上述地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下落;
5、2018年8月3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审理时的代理律师进行电话联系,律师反映其联系不上被执行单位,且目前已经和被执行单位解除法律服务合同;
6、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邮寄书面执行措施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需向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于2018年8月21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执行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申请执转破,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孙广明
审 判 员 高 峰
代理审判员 俞 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