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5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姜民初字第02051号
原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20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星,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元,依法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