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民终2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20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万红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上诉人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旭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