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飞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飞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泰民初字第1478号
原告江苏飞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工业园区韩庄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20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飞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跃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天太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跃公司诉称,2011年3月、8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综合楼、1号车间、2号车间、3号车间及宿舍楼交被告天太公司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砼自然伸缩缝弯曲、地坪面凹凸不平、漏水等多处质量问题,以上问题出现后,被告仅作简单的表面处理,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在工程交工后,原、被告对帐,双方确认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已付886万元,尚欠431万元,余款在两年内付清,但双方在结帐凭证明确”因工程质量所产生的修缮费用均由天太公司负责”。此后原告就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要求被告履行维修义务,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的不便并造成原告损失。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作为承包人的维修义务及赔偿损失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建筑工程维修义务,支付维修费用246万元、赔偿损失8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履行建筑物的保修义务,即要求被告维修好宿舍楼屋顶的裂缝问题、3号车间的地面裂缝以及屋顶、墙面漏雨。2、要求被告赔偿因渗水造成宿舍楼五楼实木地板损坏的损失。
原告飞跃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与天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证明原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天太公司施工。
2、施工例会会议纪要(共四次),第三次与第四次会议纪要均明确工程质量存在施工不规范及质量问题。
3、2011年8月4上午的会议纪要。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即出现地坪高低不平、地坪局部有沉降现象,地面出现龟裂和裂缝,伸缩缝切割不齐等现象。
4、2011年5月30日飞跃公司发给天太公司的工作联系函,证明要求被告按质按期交付工程。
5、2011年8月2日发送给天太公司的联系函,主要内容是施工后即发现1号厂房窗户漏雨、地坪高低不平、伸缩缝弯曲严重,水泥柱边角弯曲等质量问题,且上述问题在施工后不久即发生。
6、2011年8月7日天太公司关于车间地坪质量缺陷的方案申报。证明质量问题事实存在并报送了整改方案。
7、2011年8月18日发送给天太公司的拖延工期罚款通知。证明天太公司存在工期拖延。
8、2012年6月30日飞跃公司、天太公司签订的工程结算凭证,竣工结算数额1317万元,已付886万元,尚欠431万元,余款在两年内付清,结算凭证中明确约定因工程质量所产生的修缮费用均由天太公司负责,证明在结算时即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质量问题作了约定。
9、2015年8月6日天太公司与万镇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15年8月7日天太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万镇诉原告的诉状副本,证明天太公司以飞跃公司的债权246万元抵销天太公司尚欠万镇借款400万元中的246万元,且万镇已起诉原告。
10、飞跃公司持有的位于黄桥工业园区北侧地块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五份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涉案建筑物均系合法建筑。
11、照片若干,证明工程存在开裂、渗漏问题。
被告天太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3月10日至11月28日间,共签订七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黄桥工业园区内的综合楼、宿舍楼、1号车间、2号车间、3号车间交被告天太公司承建,对保修期双方口头约定2年。被告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原、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一致确认被告所承建的工程为合格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原告当即对被告交付的工程进行了占有、装修并使用至今。自2012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对帐单以来,除2次应原告要求对存在渗漏现象的综合楼防水工程由被告修复外,未接到其他工程需要保修的通知。说明被告所承建的工程均不存在质量问题,退步讲,即使现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已超过保修期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进行维修。被告债权转让后,债权人万镇起诉原告后,原告提起此次诉讼,纯粹是为了达到拖延还款的目的,如原告确实存在任何损失,原告不可能等到现在才起诉被告。原告的起诉,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下列证据:泰兴市住房和建设局存档的原告公司综合楼、宿舍楼、1号、2号、3号车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被告方竣工交付,已通过有权部门的验收,且原告方也认可被告方交付工程为合格工程。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后认为,原告方所提供的整套证据均为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各阶段施工情况所作的施工记载,并非在验收交付之后形成,只能证实施工过程中各方对水电、消防以及部分土建工程中的瑕疵进行的记载,其中对土建这块,涉及的很少,在其中9月16日的会议纪要中,原告承认对土建工程比较满意,且不管施工过程中资料如何记载,并不影响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方是以合格工程交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事实,施工过程中出现少量瑕疵及返工,属正常情况,只要能够通过验收,就证明被告方交付的工程是合格工程,如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工程交付后两年的约定保修期内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提交该事实的证据,故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实其主要的事实和诉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后认为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
2011年3月10日、8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综合楼(综合楼不含金属幕墙、水电及消防)、1号车间和2号车间(不含水电及消防)、3号车间及宿舍楼(不含消防及屋墙面保温)发包给被告天太公司承建,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分别为总日历天数210天和12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分别是金额人民币7360040.5元、401500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之34: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双方还对工期、安全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竣工验收和结算、违约和索赔等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进行了施工。所建工程分别于2012年2月16日和4月23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报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飞跃公司对所建工程进行了装修,于2013年夏季投入使用。飞跃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13日、2012年2月23日对所建工程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6月30日,飞跃公司与天太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凭证,内容为:天太公司2011年在飞跃公司基建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所有项目,竣工结算总价格1317万元,截止2012年6月30日已付886万元,尚欠431万元,余款在两年内付清。因工程质量所产生的修膳费用均由天太公司负责。此后,因所建工程出现屋顶和地面开裂、渗漏,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派人进行过维修。原告也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天太公司工程款246万元。
2015年8月6日,天太公司与万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天太公司将其对飞跃公司的债权246万元转让给万镇,并通知了飞跃公司。后万镇向飞跃公司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飞跃公司即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二年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天太公司完成施工任务,所建工程已分别于2012年2月16日和4月23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飞跃公司对所建工程也均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因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故被告天太公司对其所建工程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工程,不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五年内即2017年4月24日前必须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维修建筑工程的屋顶、墙面渗漏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若被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保修义务,原告可自行找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对于被告称口头约定的保修期是两年且已经应原告要求维修过2次,不同意继续承担维修义务之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维修宿舍楼屋顶的裂缝、3号车间的地面裂缝之诉讼请求,因原告在本案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承建建筑工程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取得上述证据,可再行向被告主张权利。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渗水造成宿舍楼五楼上实木地板损坏之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地板损坏因渗漏造成且已在合理的期间内通知了被告,加之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此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其所承建的位于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综合楼、1号车间、2号车间、3号车间及宿舍楼的屋顶、墙面渗漏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至2017年4月24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飞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80元,原告江苏飞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40元,被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于洪波
人民陪审员曹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