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姜民初字第02955号
原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20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翠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星,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吉莉,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鞠星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9日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4月12日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2014年11月21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壹级伤残,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为壹级。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姜堰仲裁委)申请仲裁,姜堰仲裁委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医疗费56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住宿费214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50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20348元、生活护理费3806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另每月支付被告护理费2026.54元、康复费150元、伤残津贴2700元,直至2024年4月。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有效的住宿费及交通费票据,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过高,康复治疗费无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应给付被告住宿费2143元、交通费20348元、生活护理费3806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每月护理费2026.54元、每月康复治疗费15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原告不支付被告住宿费2143元、交通费20348元、生活护理费38065.5元、医疗费56549元。原告同意支付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8000元、生活护理费26644.5元(扣除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的护理费,该期间的护理费已包含在前期的调解协议中。3807元×50%×6个月=11421元)、医疗费46549元,原告另同意支付仲裁裁决的其他项目。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由原告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仲裁时提供了实际支出费用的证据(详见附表),相关费用具有合理性,得到了姜堰仲裁委的支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2012年12月9日,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姜堰阳光水郡三期屋面铺瓦工程的工地上工作时受伤。2013年4月12日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2013年11月6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延长被告的停工留薪期6个月。2014年11月21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壹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15年5月21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核结论,2015年7月14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结论均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壹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姜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2月10日前的医疗费481724.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60元、营养费7740元(截至2013年12月30日)、护理费38700元(截至2013年12月30日)、交通费12976元、住宿费2780元、护理床6700元。姜堰仲裁委于2014年5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除了营养费一项,姜堰仲裁委裁决支持原告的其他申请事项。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第三人何亚明给付被告210000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三)工伤发生后,原告未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也未付2014年1月1日之后的生活护理费。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至6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07元,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53元,2015年7月以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53元。2014年3月17日至同年3月19日被告在蚌埠市仁济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6日蚌埠市仁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被告高位截瘫、膀胱造瘘,需定期门诊随访,定期更换导尿管。被告支付医疗费合计56339.74元。
(四)2014年12月25日被告再次申请仲裁,姜堰仲裁委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医疗费56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住宿费214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50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20348元、生活护理费38065.5元(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2、原告从2015年8月起按月支付被告生活护理费2026.54元、康复治疗费150元、伤残津贴2700元,直至2024年4月。3、原告自2024年5月起按月支付被告养老保险待遇2700元。4、对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该裁决书,于同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姜堰仲裁委出具的证明、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复核通知书、[2014]第242号仲裁裁决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955号民事调解书、医药费发票、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被告发生工伤,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据此,被告支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应以治疗工伤疾病为限。被告因仲裁、鉴定、诉讼所支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原告同意支付被告住宿费1000元,本院照准。被告主张其他住宿费,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返回住所地后因治疗支出的交通费应由原告承担,但被告每次换导尿管的交通费仅有证人的书面证明,证人又未到庭接收质询,但该交通费的支出客观存在,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治疗所需酌情确定。鉴于原告同意支付交通费8000元,本院照准,对被告主张的其他交通费不予支持。
被告第一次仲裁时主张的生活护理费截止2013年12月31日,故被告主张2014年1月1日之后的生活护理费未重复计算。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被告的生活护理费计38065.5元,应由原告支付。
被告提供的发票可证明医疗费的支出,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病情,被告应当每月更换导尿管,被告主张的每次更换的费用与通常的同类支出大致相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医疗费合计56339.74元,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同意支付仲裁裁决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亦无异议,其他项目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照准。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医疗费5633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住宿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50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8000元、生活护理费38065.5元(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
原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2015年8月起至2024年4月止每月支付被告**生活护理费2026.54元、康复治疗费150元、伤残津贴2700元(本判决生效时已产生的上列费用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产生的上列费用由原告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向被告支付);
原告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起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支付被告**养老保险待遇27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
审判员  钱振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露
附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附表:
被告提交的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的证据汇总
时间
金额
类别
用途
证据形式
证据来源
住宿费
2014年4月14日
住宿费
仲裁开庭
收据
姜堰镇新村旅馆
2014年6月11日
诉讼立案
2014年1月14日
开销
去姜堰向北方建筑公司索要治疗费用
证明
随行人员沈为先
2014年4月14日
仲裁开庭
2015年3月24日
去姜堰做伤残鉴定4人次
**的丈夫沈士根
2015年6月24日
去南京脑科医院做伤残鉴定5人次
合计
交通费
2014年1月14日
租车费
去姜堰向北方建筑公司索要治疗费用
证明
沈为先
2014年4月14日
仲裁开庭
2014年6月11日
诉讼立案
2014年9月24日
去姜堰做伤残鉴定
2015年3月24日
去姜堰做伤残鉴定
2015年6月24日
去南京脑科医院做伤残鉴定
2014年4月18日
从住处到蚌埠医院换导尿管
李方利
2014年5月10日
2014年6月10日
沈为先
2014年7月1日
2014年8月2日
2014年8月30日
2014年9月26日
李唐
2014年10月24日
沈为先
2014年11月26日
2014年12月24日
2015年1月27日
2015年2月28日
2015年3月30日
2015年4月29日
2015年5月29日
2015年6月27日
2015年7月29日
2015年8月30日
2015年9月27日
交通费
2014年1月15日
汽油费
发票
中石化扬州江都分公司
2014年1月15日
中石化怀远分公司
2014年1月15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4年1月22日
中石油蚌埠分公司
2014年1月23日
中石化怀远分公司
2014年1月24日
中石油姜堰东进加油站
2014年2月1日
中石化怀远分公司
2014年2月17日
中石油蚌埠分公司
2014年5月24日
中石油蚌埠分公司
2014年11月12日
中石油蚌埠分公司
2014年11月23日
中石油蚌埠分公司
2014年12月1日
中石油蚌埠分公司
2014年12月5日
中石化怀远分公司
2014年12月9日
中石化怀远分公司
2014年12月17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4年12月21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5年1月27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5年2月6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5年2月7日
中石化怀远分公司
2015年2月9日
中石化怀远分公司
2015年3月24日
中石油姜堰东进加油站
2015年5月7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5年5月20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5年6月8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5年6月24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5年6月24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5年7月10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5年7月14日
中石化怀远分公司
2015年9月28日
怀远淮河加油站
2014年1月15日
高速过路费
苏皖主线7时
2014年1月15日
苏皖主线20时
2014年1月15日
六合东主线到泰州9时
2014年1月15日
曹庄至蚌埠西21时
2014年1月15日
泰州至六合东主线19时
2014年1月15日
蚌埠西至曹庄7时
2014年1月15日
蚌埠西至曹庄7时
2014年1月24日
苏皖主线23时
2014年1月24日
苏皖主线5时
2014年1月24日
姜堰北至六合东主线22时
2014年1月24日
六合东主线到姜堰北7时
2014年1月24日
安徽滁宁高速5时
2014年1月25日
曹庄至蚌埠西1时
交通费
2014年6月11日
六合东主线到泰州16时
2014年6月12日
姜堰北至六合东主线15时
2014年6月21日
曹庄至蚌埠西17时
2014年9月24日
泰州至六合东主线16时
2015年9月28日
六合东主线到泰州10时
2015年9月28日
南京长江二桥8时
2014年
曹庄至蚌埠西21时
合计
医疗费
2014年2月28日
医疗费
盐藻软胶囊
发票
蚌埠德康大药房信誉卡
2014年3月17日
3324.7
因高位截瘫、膀胱造瘘住院三天
蚌埠仁济医院
2014年3月19日
庆大霉素
蚌埠华美药品超市
2014年4月11日
骨髓脐带血试剂盒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2014年5月24日
西药
蚌埠德康大药房
2014年5月24日
西药
蚌埠德康大药房
2014年8月17日
肠炎宁
怀远永平工农兵大药房
2014年9月19日
单唾液四已糖神经节苷脂注射液
蚌埠德康大药房
2014年9月21日
单唾液四已糖神经节苷脂注射液
蚌埠德康大药房
2014年9月23日
罗汉果止咳胶囊、肺宁颗粒
蚌埠工农大药房
2014年9月23日
祛痰止咳胶囊
蚌埠工农大药房
2014年11月27日
普比欧牌阿胶含片
郑州康成美健商贸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日
脑心通、洛汀新
蚌埠工农大药房
2014年12月1日
雷贝拉唑钠肠溶胶囊、复胃散胶囊
合肥康丽药业公司蚌埠圣德大药房
2014年12月1日
罗汉果止咳胶囊、肺宁颗粒
蚌埠工农大药房
2014年12月6日
头孢、清肺消炎丸、左氧氟沙星片
蚌埠德康大药房
2015年2月14日
单唾液四已糖神经节苷脂注射液
蚌埠德康大药房
2015年5月8日
2271.84
舒筋健腰丸、利肺片、双蚁祛湿通络胶囊、体温表
蚌埠工农大药房
2015年6月7日
2306.8
舒筋健腰丸、人参再造丸
蚌埠工农大药房
2014年4月18日
医疗费
换导尿管的手术费和材料费
证明
原告**的丈夫沈士根
2014年5月10日
2014年6月10日
2014年7月1日
2014年8月2日
2014年8月30日
2014年9月26日
2014年10月24日
2014年11月26日
2014年12月26日
2015年1月27日
2015年2月28日
2015年3月30日
2015年4月29日
2015年5月29日
2015年6月27日
2015年7月29日
2015年8月30日
2015年9月27日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