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宝翔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宝翔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阜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766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60231951N,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5号盐城金融城3幢1-2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永林,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阜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香榭丽小区西大门。
法定代表人:高春元,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义斌,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阜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陈义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79元,减半收取24139.50元,由原告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