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03执44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2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朱纳,女,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张道富,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赵娟娟,女,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703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
关于连云港山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纳、张道富、赵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3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华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周 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贺成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