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898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浦江建设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03977109M。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野,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正林,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80元,免交。
审 判 长  叶 飞
人民陪审员  唐人林
人民陪审员  潘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