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365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03977109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5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浦江建设4楼。
负责人:肖凤筹,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平,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上诉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一审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而***在本案中提起要求债务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的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大祥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