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807号之二
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浦江建设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03977109M。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野,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告:韩小琴,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告:***,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叶肃军,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远东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7275322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欣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兴港路南侧、新乔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3106987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韩小琴、***、叶肃军、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泰州欣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60元,免交。
审 判 长 叶 飞
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
人民陪审员 焦酉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