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808号之二
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浦江建设4楼。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凤筹,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野,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0274233K,住所地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滨一路东侧一号、二号。
法定代表人:施善龙。
被告: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55197090X,住所地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荣旺。
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72753220Q,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远东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施积昌。
被告:江苏鼎扬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F86Q38,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新港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陆革平。
被告:施积昌,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告:韩小琴,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善龙,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告:赵曼玉,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鼎扬电子有限公司、施积昌、韩小琴、施善龙、赵曼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0元免交。
审 判 长  罗树平
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
人民陪审员  姚明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