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1242号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20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14045746C。
法定代表人:叶磊。
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春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1690039。
法定代表人:沈志平。
第三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浦江建设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03977109M。
法定代表人:肖凤筹。
第三人:殷留文,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殷留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树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卢春明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