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650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20楼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51号4幢七车间。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之子。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