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众鑫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众鑫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前进村东***基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BA4WMX6。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西路180号A19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0441416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众鑫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浙0482民初428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众鑫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众鑫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53000元、诉讼费3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1312.61元(以15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东风牌×××、东风牌×××、***牌×××、宝马牌×××车辆,本院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其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众鑫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2023年4月27日,本案债权157462.61元(未包含后期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5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