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日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21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日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珠商厦B幢404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GTG50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西路180号A19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04414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日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2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日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日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货款52667.2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另案中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3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轮候冻结)。并在另案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沃尔沃牌车辆等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日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21执9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