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21执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高亚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西路180号A19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04414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200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车辆修理费21万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2225元由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另案中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3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轮候冻结)和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沃尔沃牌车辆等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2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轮候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21执5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